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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P29:全球碳交易規範最新進展
COP29:全球碳交易規範最新進展
2024年11月24日,巴庫氣候峰會(29th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, COP29)正式結束。本次會議的核心議題之一是進一步推動「巴黎協定」第六條(Article 6)的執行。第六條包含市場機制(第6.2和6.4條)和非市場方法(第6.8條),為各國、各企業與各其他實體提供減碳框架與促進各國達成國家自主貢獻(NDC)。本文將說明6.2條「國際可轉讓減緩成果(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, ITMOs)」、6.4條「巴黎協定額度機制(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, PACM)」與6.8條「非市場方法(Non-Market Approaches, NMAs)」。此外本文也將初步闡述COP29如何提升第六條執行時之透明度,以及減低執行時之潛在問題。又6.4條實為1997年通過之京都議定書中「清潔發展機制(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, CDM)」之改良版,本文亦將探討PACM如何補足CDM。
市場機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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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TMOs
允許國與國之間的雙邊或多邊碳交易,一國能將減排產生之碳權(ITMOs)轉讓給其他國家。本次COP29中確立各國授權碳權交易之方式,以及明確交易登記機構之運作模式,以提高國際碳交易的規範性和透明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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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ACM
PACM旨在建立一個由聯合國監督機構(Supervisory Body, SBM)監督之集中化國際碳交易市場。PACM允許政府、企業及其他實體交易經驗證之碳權。PACM改進過往之CDM;所謂CDM指開發中國家之政府、企業等可實施減碳專案,減碳成果經驗證後可獲得「已驗證減量額度(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, CERs)」,讓已開發國家之政府、企業等購買。然而,CERs可能來自實際上並未減少碳排之專案,其真實性與透明度受質疑。根據PACM,新成立之集中化碳交易市場,將交由聯合國SBM進行監督,本次COP29通過之條文,內容著重於執行時之具體標準與方法學,故每個減碳專案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評估,可以提升獲驗證碳權之可信度。
因6.4條不限定參與者為聯合國會員或「巴黎協定」締約國,本次通過條文確立集中化碳市場運作機制,為台灣參與國際碳市場提供框架。本次COP29的相關規定對台灣的減碳行動和國際合作具有重大意義。
非市場方法
NMAs:包含透過技術轉移、能力建構與國際合作等方式以實現各實體之氣候目標。本次COP29通過的條文進一步明確了非市場方法的具體實施細節,並提及擴大利害關係人參與等。
COP29在碳交易市場與非市場方法的推進上達成多項突破,尤其是第6.4條的PACM大幅提升了國際碳交易的透明性與公信力,而第6.8條則提供非市場方法以補足市場機制之不足。COP29不僅鞏固了「巴黎協定」已奠定之基礎,也為全球實現減排目標提供了更多、更具體之細節。然本次會議所確立的規範、標準仍待更進一步地完善,未來的執行與修訂仍需各方共同努力,以因應氣候挑戰。
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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